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确定。学校原则上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对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条 校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4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 学生根据条件提出个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班主任或助理班主任组织班级全体同学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议,并写出评语;
3. 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后的名单在院(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推荐意见,向学生处提交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
4. 学生处复核,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省教育厅对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批复公告后,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对受助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法律追究的学生,视其情节,追回当年所获助学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取消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二条 学生处会同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国家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