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品学兼优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校原则上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对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条 校学生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请当年获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 学生根据条件提出个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班主任或助理班主任组织班级全体同学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议,并写出评语;
3. 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后的名单在全院(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推荐意见,向学生处提交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和相关材料;
4. 学生处复核,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及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省教育厅对获奖学生名单批复公告后,学校于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对获奖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法律追究的学生,视其情节,追回当年所获奖学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取消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二条 学生处会同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