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奖助勤贷 >> 正文

【奖助勤贷】东莞理工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佚名 [发表时间]:2016-09-0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育人助困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培养获奖、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激励其自强自立、奋发有为,促进其全面发展、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奖(助)学金是指由社会各界自愿向我校、我校相关院系捐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资金(不含国家奖助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校级社会奖(助)学金以及由各院系联系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

第四条  校学生处负责社会奖(助)学金申请、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其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该学年度综合排名在本专业的25%(含)以内;

(五)勤俭自强,积极向上;

(六)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当学年至少参加校内公益活动10小时(由院系负责审核该项内容);

(七)符合捐资方指定的要求,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六条  各类社会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成绩符合评选要求;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当学年至少参加校内公益活动20小时(由院系负责审核该项内容);

(七)符合捐资方指定的要求,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七条  已获社会奖(助)学金者,当学年不得另行申请其他同类奖(助)学金。

                                      第三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八条  社会奖(助)学金按学年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社会奖(助)学金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各院系做好各项社会奖(助)学金的宣传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透明;

(二)学生根据条件提出个人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经班主任(或班委会)推荐、辅导员资格审查、院系评议审核的程序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到学生处审核。

(四)学生处组织复审,将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社会奖(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

                                       第四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

第十条  各类社会奖(助)学金(含院系设立的)冠名为:东莞理工学院XXX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统一纳入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捐资方如有特殊要求,可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具体标准由捐资方决定,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元/人·年。

第十三条  各院系可依照本办法和捐资方商定具体的社会奖(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报学生处核准存档后执行。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兼获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但不得获取同类奖励、资助两项(含)以上。

第十五条 社会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可兼得。获社会奖学金者综合排名达到相关标准的,可参评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大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章  获奖、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获奖、受助学生应主动与捐资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等)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七条  为培养获奖、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其自尊、自强、自立、自助的意识,获奖、受助学生应当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年参加一定量的校内外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十八条  各院系要加强对获奖、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其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录在册,作为下一次申请社会奖(助)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获奖、受助学生领取奖(助)学金后,必须先交付所欠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条  在社会奖(助)学金评比发放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奖(助)学金: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捐资方组织的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的;

(四)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出现铺张浪费现象的;

(五)其他不符合捐资方要求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