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学校每学年对学生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一次,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二条 各类荣誉称号有:
1.优秀大学生标兵
2.优秀大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
4.先进班集体
第三条 评选奖励对象、评选比例和条件:
1.优秀大学生标兵
授予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大学生标兵称号。
2.优秀大学生
占学生总人数的5%。要求:
(1)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德育操行测评等级为优;
(2)综合测评成绩排名15%(含)以内;
(3)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体质健康测试达标。
3.优秀学生干部
占学生总人数的5%。要求:
(1)担任宿舍长以上的学生干部;
(2)热心学生工作;
(3)在本职岗位上工作成绩显著;
(4)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学生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本学年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或社会奖学金。
4.先进班集体
各院系先进班集体数额由学生处按院系学生人数下达。要求:
(1)模范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指示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精神文明活动,成绩显著;
(2)班风好。学生干部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全班同学能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团结友爱。好人好事不断涌现。学年内无学生受纪律处分;
(3)学风好。全班同学学习刻苦,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课堂秩序好,坚持认真考勤,第二课堂较活跃,全班学生平均学习成绩名列本院系前茅,没有考试作弊现象。
第四条 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先以各班符合条件的学生为候选人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经院(系)务会通过后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议后报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先进班集体由各班推荐或自荐,撰写书面先进事迹材料,经院系学生会、团总支评议,院(系)务会通过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组织有关部门审议报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五条 对拟获得各项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日,无异议方才上报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六条 对获得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个人,学校发文表彰,发给荣誉证书。
对获得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发给锦旗一面及奖金60元/人(以班级人数计)作为所在班集体活动经费。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