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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勤贷】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者:佚名 [发表时间]:2016-09-0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参加学校国(境)外交流项目的学生应遵守对方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除接受对方学校或国家(地区)处罚外,还要根据本办法的对应条款予以处理。

第四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作如下处理:

(一)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担任学生干部(或代表)和入党的资格;

(二)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所在班级参加各类集体奖项评比的资格;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有违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内未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可按期终止;在察看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申请提前终止(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终止察看期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并报送相关材料到学生处审核后,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出现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处分决定之日起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指定专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处分前获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按规定还清贷款。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能积极配合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有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调查处理或者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四)曾有违纪记录或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纪行为的;

(六)策划、组织实施群体违纪行为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八)涉外活动违纪的;

(九)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

(十)违纪后不及时对自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处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各院系等校内单位的负责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学生因违纪需给予处分的,涉及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会同院系进行调查;涉及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会同院系进行调查;涉及治安、安全以及涉嫌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会同院系进行调查;涉及涉外行为的,由保卫处、外事部门等会同院系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处分原则

违纪处分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必须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三条  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及辅导员协助调查,学生所在院系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院系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连同调查的详细情况、学生本人陈述(或错误认识)等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行文,决定书写明学生姓名、性别、院系、专业、班级、处分事实、处分依据、处分决定,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五)处分决定书由所在院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由院系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确因学生不在学校无法签收的,将处分决定书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学生或其家长并在校内公告。处分决定书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

(六)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由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的权益

(一)在违纪事件的调查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意见;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复杂、疑难且按照规定有可能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事件,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学校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5个工作日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分   则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包括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处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从事不正当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组织非法宗教、迷信或传销活动的,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学术、政治等活动的,参加非法宗教、迷信或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有策划、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以及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作伪证等情况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打架斗殴

1. 策划或者参与策划校内人员在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策划或者参与策划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斗殴或寻衅滋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

1. 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为首聚众打群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蓄意挑起矛盾,导致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提供、使用凶器

1. 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在打架中使用凶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偏袒和伪证

1.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故意为他人打架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从重、加重处分情节

1. 个人有以上两项行为的,分别裁决,按较高处分等级再加重一级处分;

2. 在校学习期间参与打架斗殴两次以上的,无论情节如何,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冲击他人宿舍、教室或活动场地等场所打架斗殴的,加重一级处分;

5. 在打架斗殴过程中,持械殴打他人的、先动手的,均从重处分;

6. 在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主动以财物劝对方“私了”的,从重处分。

7. 殴打他人致伤的,除按规定给予违纪处分外,均需依法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如不按期支付赔偿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盗窃、诈骗、冒领、哄抢、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或破坏公私财物且未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案未遂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二)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从重处分;

(三)多次作案的,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没收赃物,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损坏公共设施和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除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设施、建筑物、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公物上乱涂、乱画、乱刻、乱贴的,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体育场馆、宿舍、活动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道德规范、文明公德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购买、借阅、发售、出租、制作、复制、浏览、传播淫秽书刊、影像、声像、网页及封建迷信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色情陪侍、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侮辱、猥亵、偷窥、谩骂、造谣、诬陷、威胁他人或其他流氓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书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故意泄露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转借学生证、图书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或冒用他人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资助资格认定、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申请、请假及其他各类评奖评优中故意虚假陈述或扭曲事实的,除取消其该次评选、认定资格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伪造证件、证明、票据、公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拒绝、妨碍工作人员执行校规校纪或调查工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籍、考试管理规定的,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东莞理工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规定的学习、休息时间内下棋、打扑克、奏乐器、大声说话、唱歌或者使用电脑、收音机等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且态度恶劣的加重处分;

(二)对夜归或不按时熄灯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每学期夜归累计5次以上、夜归时喧闹影响他人休息、夜归时报告虚假个人信息的,不按时熄灯、不服从管理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调换宿舍,随意搬动固定物品,随意挪用消防器材,将宿舍出租或外借,未经允许擅闯他人宿舍,未经许可在公寓区从事商业活动、广告宣传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住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公寓区进行球类、轮滑、滑板等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区吸烟、宿舍内使用明火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爆炸、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在公寓区藏匿并使用危险物品,在公寓区燃放烟花、高空掷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或者通过各类方式违规用电,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将动物带入学生宿舍暂存、寄放、饲养,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疾病传播或人身伤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打麻将、赌博、酗酒、吸毒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打麻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赌博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围观、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吸食、藏匿、携带、传送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互联网(校园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危害系统安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取他人账号、口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按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入网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给他人、学校、国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伍参军,在服现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劳动教养、判处刑罚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不予复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原《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东理学〔20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