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特设立东莞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并制订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宗旨是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积极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经费来源由学校财政予以保证,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加以补充。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规范化原则,其组织管理工作由校学生处负责承担。
第二章 种类、等级设置、比例、标准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学年综合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奖学金”(简称单项奖学金)两种。
第六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等级。
第七条 为激励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设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对象是指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课外活动、文娱体育、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及单项奖的奖励人数比例为全校参评学生人数的30%,其中:
一等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2.5%;
二等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7.5%;
三等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10%;
单项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10%。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 2000元/人·学年;
二等奖学金 1000元/人·学年;
三等奖学金 600元/人·学年;
单项奖学金 300元/人·学年。
第三章 评定范围、资格、评审时间
第十条 凡属普通高考统一录取的在籍学生,连续学习一学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具有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评奖学年未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纪律处分;
3.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体质健康测试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于每年的十一月份评审完毕。
第四章 评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的分配,按第八条规定的总比例,在每年十月底由学生处核算,切块下达。
第十三条 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优秀团员的,可享受本学年一等奖学金,不须参加评定,但需占学生所在院系获奖学金人员的名额。
第十四条 获各等奖学金者应有相应的综合测评标准。按班内学生数计,综合测评总分名次在5%(含)以内,可参评一等奖学金;在15%(含)以内,可参评二等奖学金;在25%(含)以内,可参评三等奖学金。
第十五条 对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处理和依据分数排队、依据给定名额采取依次切取方式确定获奖者的操作由系按《东莞理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量化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进行。综合测评成绩=本学年平均学分绩点x35x70%+品行表现得分。
第十六条 以教学计划规定应完成的必修课为准:学年内累计有两门及以上必修课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年综合奖学金;有一门必修课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年综合奖学金中的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第五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审定、批准、公布及监督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获奖等级由各院系评选,学生处审定,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评审中的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处理、名次排列以及给定名额依次切取的过程及结果应在院系予以公布,并均应有文字材料保存,允许学生查询。其监督由学生处负责。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获奖等级在送学生处审定时,须在各院系公示5天。如发现获奖者有违纪问题或获奖条件与事实不符的,或评奖中有舞弊现象的,均可反映或举报。经复核,凡评定有误造成遗漏的以及错评为得奖的均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在学校审定批准后须正式行文并张榜公布。
第六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颁发、记载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须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学生奖励登记表》,由学校发文表彰并颁发“东莞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获奖情况记载于获奖者档案。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12月底发放。
第七章 获奖学金者违纪的附加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获奖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法律追究的,视其情节,取消或追回当年所获奖学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评奖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