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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订)

发布者:佚名 [发表时间]:2017-02-2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试命题

第一条  考试命题必须有命题计划。命题计划由教研室主任审定,并报主管系(院)负责人批准。

第二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的公共课程考试,一般由开课单位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制订统一的评分标准。

第三条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

第四条  各科考试根据参加考试班级数量,确定试题套数:1-10个班的准备两套、11-20个班的准备四套、20个班以上的准备六套。每套试题必须难度基‍本相等,重复率必须小于20%,每套试题均要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章  试卷印制

第五条  试卷采用教务处制定的统一样式,使用A4纸打印稿。试卷送印前,命题人员应认真核对,避免错漏。同时填报《试卷文印单》,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后,提前两周报送教务处。

第六条  命题、审查、印刷和保管试卷等有关人员,必须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要按教学事故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考试安排

第七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将五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表一式二份在考试前一周分别报给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凡是涉及全校统一安排的考试,有关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要求派出相应数量的监考教师,由教务处安排到各考场监考。由学院安排的考试,由学院指派监考教师,每个考场一般不少于两名监考教师,考试安排须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九条  阅卷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详细地评阅每一道试题,减少评阅误差。如发现阅卷中有失职或舞弊行为将对其严肃查处。

第十条  集体命题的课程应集体评阅,流水评卷。各开课单位应组织力量复核或抽查试卷评阅情况,以最大限度减少评阅误差。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以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在30%以内,具体比例由开课单位根据该课程的性质确定,由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学生说明。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其本人档案,成绩通过获得规定的学分。

在一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

1. 缺课学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1/3;

2. 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要求的1/3;

3. 旷课3次(或6学时)。

任课教师应审查学生是否有资格参加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并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表一式二份在考试前一周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仍然以零分记,成绩单备注栏上注明“取消资格”字样。取消了考试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下个学期的重修考试。

第十三条  选修课的考试学生名单,以教务处网上发布的该课程的选课名单为准。凡未经请假无故缺考,该课程成绩单备注栏注明“旷考”字样。旷考的学生不能参加下个学期的重修考试。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送成绩工作,同时将成绩一式两份打印签字后,一份留存,二份交开课单位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将成绩单一份留本单位存档,另一份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送交教务处存档。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课程成绩者,必须事先书面报告给所在学院和教务处。

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成绩一经提交不得随意更改。如因评分、统分或登记错误,经试卷复查确需改动,由任课教师填写《东莞理工学院成绩更正申请单》,并附学生考试试卷,经系主任审核、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修改。擅自更改成绩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开课单位提出查卷要求,开课单位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其他教师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告知评阅教师及学生。

                                       第五章  试卷装订及归档

第十七条  评阅后的试卷由各教学单位统一装订、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  试卷装订内容及顺序:

1.《学生成绩登记单》(平时成绩依据。若有其中考试,附其中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2.《学生成绩表》;(网上提交成绩后的打印件,须有教师和学院领导签字)

3.《卷面成绩分析》;

4.《试卷命题计划》;

5. 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6. 学生答题卷。

第十九条  试卷装订与归档由开课单位负责,各教学单位要认真抓好课程考试试卷的归档工作,要指定专门人员按试卷档案保密要求,切实落实试卷档案的管理工作。一般要每门课程试卷档案保管时间为之日起直到该年级学生会毕业后四年。

                                         第六章  考场纪律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把有关证件(要求必备二证,即身份证加学生证,或身份证加考试证)放在座位左上方,保持安静,服从监考教师安排。凡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入场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穿戴要整洁得体,不得穿背心和拖鞋进入考场,否则监考教师可责令其离开考场。学生不得随意撕毁考场座位编号或有影响考场布置的行为,否则视情节轻重作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正式考试开始后不得离场;凡离开考场者,视为交卷不得再进入考场。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在座位上举手询问,但不得询问试卷中具体试题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凡是闭卷考试科目,除试卷注明指定可以携带的工具外,学生不准带书包、教材、参考资料、字典、笔记本、计算器、MP4、手机和其他电子或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如有考生将上述物品带入考场,应在发试卷前集中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否则按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论处。开卷考试科目根据试卷上注明,可以查阅规定的参考资料,但不得抄袭、互相讨论或请人代答试卷,不得交换资料和各种参考书,否则以作弊论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不得拖延。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提前交卷的学生举手示意并报告监考老师,并将试卷翻转后放在桌上,经监考教师同意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或谈论答案。拖延时间交卷者,该试卷作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记,擅自带走试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重警告处分,通报全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考试纪律。

1.  考试开始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

(1)未按监考教师要求及时清场或有关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按指定座位入座或未按监考教师要求调动座位。

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考试开始后,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即属考试作弊:

(1)违规传递考试信息;

(2)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3)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4)利用电子器件(非通讯设备)进行作弊;

(5)互换试卷;

(6)请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7)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8)其他的作弊行为。

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对发生上述第(1)至(4)款行为者,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对犯有第(5)至(7)款行为者,分别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犯第(8)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有上述作弊行为之一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该课程的最近一次的重修考试资格。

3.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达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家、省市各类考试,有上述作弊行为的,除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外,亦须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二十七条  凡是参加监考的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兼职教师、教辅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等)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考试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做好安排应试者的座位、清点人数和试卷等准备工作;认真检查考生带进考场的物品是否按规定放置;桌面上下违规物品是否清理干净;检查、核对考生有关证件(必备二证,即身份证加学生证,或身份加考试证);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然后按时发卷。

第二十九条  监考教师要穿戴整齐,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不得使用手机;不得阅读书报或与其他监考教师聊天;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第三十一条  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时,应及时提出口头警告,或调动该生座位;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时,应当场取证,核实后必须由两名监考教师(在大考场进行的考试则由监考教师、巡视员和教务处工作人员),联合签名确认,并立即取消该生考试资格,将该生学号、姓名、班级、作弊情况填入《考场登记表》,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将作弊物证和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备案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如实填写《考场登记表》,核对实发试试卷卷核收回试卷数量不一致,签名后连同试卷一起装入试卷袋,交给开课单位教学秘书。若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时发试卷和收回试卷数量不一致,必须及时报告巡视员好阿胶无处工作人员,尽快复核试卷,做出相应处理,并有监考教师、巡视员和教务处工作人员联合签名。否则,将对监考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6年12月13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