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开拓创业服务资源,提高创业孵化的成功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者完成一年期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不含场地租减免),以创业者完成注册登记且在莞继续经营发展为孵化成功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每户3000元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二)成功孵化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以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身份的创业者,每户补贴5000元。
第五条 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单位的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除外);
(三)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在校生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属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登记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属就业困难人员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四)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人员签订的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和建立的孵化服务项目档案。
(五)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申领表》(附件3);
(七)《创业孵化服务补贴花名册》(附件4)。
第六条 申领补贴的程序:
(一)创业孵化基地持上述资料到基地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二)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基地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创业孵化服务补贴拨到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七条 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企业申领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需与创业者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建立完善的孵化服务项目档案(具体可参照附件1和2),并完成一年期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且创业者在孵化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在本市领取营业证照,方可申请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申领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书
2.创业孵化服务项目档案
3.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申领表
4.创业孵化服务补贴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