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阅览 【东莞理工学院本科学生辅修制管理办法】
为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面向在校本科学生实行辅修制,辅修包括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两种类型,为规范教学管理,确保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设置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的其它专业的核心课程,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的学习过程为修读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的部分核心课程的学习过程为修读辅修专业,或者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未能完成其全部学业,但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数,也视为修读辅修专业。
第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两者以下统称“辅修”)的专业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凡开设有本科专业,并具备充足的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实验设施的二级学院,均可设置相对应的辅修。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制订
第四条 辅修的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由教务处与相关二级学院共同确定。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制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同时,要制定辅修的培养方案和具体要求,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人才培养方案全部由专业核心课程以及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组成。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部分专业核心课程组成,辅修专业的学分数须达到专业核心课程总学分的55%以上。
第七条 辅修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重复时,经学生本人申请,主修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出具证明,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核认可后,可免修辅修的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重复课程超过两门时应补修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指定的其他专业课程。
第八条 辅修的课程教学从二年级开始,一般在第三至第七个学期内完成,每学期安排10学分左右的课程。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在第八学期同时完成主修和辅修的两个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并答辩。
第九条 辅修制实行学分制管理,修读的学生须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选课。
第三章 申请修读条件和录取程序
第十条 申请修读条件
1.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2.身体健康,学有余力,能按培养方案完成学习任务,品行优良;
3.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是二年级学生,其主修专业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且在一年级两个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或者主修专业所修课程虽有一门不合格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
第十一条 春季学期(第二学期)学校公布辅修的招生计划。为保证辅修的学生质量,招生专业可根据专业特点提出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辅修的学生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东莞理工学院本科生辅修申请表》,经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签署审核意见后,送交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报名。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根据招生条件,择优录取,将拟录取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核后,公示录取名单。
第十四条 学生接到录取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持缴费收据到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取得辅修的资格。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辅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调配等。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教学任务的落实、成绩登记以及协助学籍管理等。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学生人数灵活采取集中授课或跟班听课的形式组织教学。20人以上应独立开班集中授课,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期末考试由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每个学期考试周主修专业考试之后进行,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要选派优秀教师承担教学任务,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保证教学质量。辅修的学生应享有与本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同等的教学条件。
第十八条 主修专业课程与辅修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其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应向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出具书面证明。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应允许学生按照辅修课程主讲教师的要求完成该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成绩。
第十九条 辅修学生的管理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只负责学生的辅修成绩管理及毕业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 学生需要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时,对方学校必须是与我校签有合作协议的高校,且与我校为同一录取批次的专业,由学生提前向我校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学院根据对方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修读课程并获学分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需要修读开放式网络课程作为辅修课程时,修读前学生须向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修读此类课程并获学分认定。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辅修应在学校规定的学期内完成。如延长修读期限,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主修专业毕业后,辅修最长延长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辅修课程不及格时,有一次补考机会,仍不合格则需要重修。重修课程按学分数缴纳学费。
第二十四条 终止辅修的学生,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本科生终止辅修申请表》,交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经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已通过的课程学分作为其主修专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记入本人学习成绩档案,并可冲抵主修专业规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在主修专业按期正常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前提下,达到辅修学士学位资格的,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达到辅修专业要求或达辅修专业要求但未达辅修学士学位要求的,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在主修专业按期正常毕业但未获得学位的情况下,不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主修专业未按期正常毕业的前提下,即使达到辅修学士学位资格,亦不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按照辅修专业结业资格办理。
第二十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与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相同。
第七章 注册与学费
第二十九条 辅修的学生收到录取通知后,每学期第一周内按修读的课程学分数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并凭交费收据到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注册。逾期不交费或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
第三十条 中途申请终止辅修的学生,所交学费不再退回。
第三十一条 延长辅修期限的学生,须按重修课程的学分数缴纳学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以上未涉及辅修的教育管理事项,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以前相关规定涉及本管理办法内容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学校将按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下载阅览【东莞理工学院本科学生辅修制管理办法】